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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岁男子陈某某是湖南省永州市人,在上海市普陀区务工。2021年8月的一天傍晚,陈某某以至女子范某某租住的小区租房及看房为由,进入范某某的暂住处。
陈某某和范某某在范某某的住处饮酒后,陈某某亲吻范某某,遭到对方拒绝。随后,陈某某将范某某推倒,打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。最终,因范某某反抗及陈某某自身原因,陈某某未能得逞。
陈某某作案后立即逃逸,范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,陈某某被民警抓获。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2021年11月,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。庭审时,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。
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犯强奸罪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本案中,被告人陈某某强行亲吻被害人遭到拒绝,表明被害人不愿与其有亲密接触。被害人陈某某进而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等手段打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
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
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判决: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
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是:小酌怡情,大饮伤身。女性在与异性交往中,要提高保护自己的意识,避免因饮酒而使自己陷入不安全的境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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